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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养犬管理规定
来源: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自考本科助学班 发表于:2020-06-18
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养犬管理规定

为维护学校公共秩序,保障师生人身安全,优化校园环境,规范校内养犬、遛犬行为,根据《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》,结合本校实际,特制定校园养犬管理规定。

第一条 学校行政办公区、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公共区域禁止饲养任何犬只。

第二条 严禁在校学生饲养或携带任何犬只出入学校。严禁校外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校园。

第三条 学校家属住宅区属于限制养犬区域。养犬住户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《犬类免疫证》和《养犬许可证》;必须严格按规定圈养或拴养;禁止饲养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
第四条 学校职工及家属饲养的观赏犬、宠物犬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。要树立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的意识,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。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,按期进行登记、年检。

第五条 学校职工、家属携犬出户时,必须带犬链、挂犬牌,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,禁止敞放遛犬。遛犬时,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。携犬出户,须携带清洁用具,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,维护公共环境卫生。

第六条 对违反《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》,致犬伤人的,养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。犬只伤害他人,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,先行支付医疗费用。并依法赔偿。

第七条 对于校园内出现的无人牵领或监管的犬只,都将视为流浪犬。学校综保部(处)有权按规定对流浪犬进行捕捉或处置。

第八条 师生员工若发现校内有违规养犬、遛犬现象及流浪犬出现,请及时拨打校园24小时值班电话:87943999

第九条 凡违反规定的校外人员,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;违反规定的职工及家属,由校综保部(处)处理;涉嫌违纪的职工,由学校纪委进行处理;违反规定的学生,由学工部处理。

第十条 各单位及后勤物业管理部门,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,协助开展宣传、教育活动,引导、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,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。